发布者:鲁艳萍|时间:2020年08月20日|27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上诉人鲁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(2019)新312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、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萍到庭参加诉讼。
鲁某于2010年12月14日从原告张某处购买昆仑窖酒723件,每件55元;百喝特酒70件,每件35元,以上共计42215元,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。后原告多次向鲁某索要该欠款,鲁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,拒绝偿还该欠款,鲁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:1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尚欠货款42215元。2、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。。
一审判决:一、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货款42215元及违约金
本院二审期间,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。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: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、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、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承担42215元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。
本院认为:上诉人鲁某从被上诉人张某处赊账购酒,并给被上诉人书写了欠条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。
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,以及酒的当年市场价格,可以确定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收购白酒欠付货款的欠条。因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42215元货款。
综上,上诉人鲁某的上诉请求,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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